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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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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1:34:46

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在不动产法律关系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遵循法定的公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登记生效主义”。以下是对不动产物权设立相关说法的总结与分析。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说明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登记 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常见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正确说法

选项 正确性 说明
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仅产生债权效力,物权变动需经登记才生效。
2.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效力。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即转移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宅基地使用权无需登记即可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需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三、总结

在不动产物权设立过程中,登记是核心环节,是确认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对于大多数不动产物权而言,登记是生效要件;而对于部分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则是对抗要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确理解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避免因登记缺失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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