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项目。
二、评审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科学合理原则:评审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3. 经济效益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三、评审内容
1. 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2. 投资估算:根据项目规模、技术方案等因素,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3. 招标控制价: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确定招标控制价。
4. 工程结算审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支出符合预算安排。
四、评审程序
1.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材料审查: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4. 评审报告:完成上述步骤后,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整个评审流程是否合规合法;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将参与评审工作的各方主体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相关规定,则另行通知。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