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在不动产法律关系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法律效力。以下是对不动产物权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结与分析。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基本原则
1.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3. 合同与登记的关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等同于物权的设立,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而物权变动仍需依赖登记。
二、常见不动产物权设立情形
不动产类型 | 设立方式 | 登记机关 | 法律依据 |
房屋 | 买卖、赠与、继承等 | 房地产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民法典》第209条 |
土地使用权 | 出让、划拨、转让 | 自然资源局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转让 | 自然资源局 | 《民法典》第345条 |
抵押权 | 借款合同+抵押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民法典》第402条 |
三、正确说法总结
根据上述内容,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正确说法包括:
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 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仍需以登记为要件。
3.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一般需经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4.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
四、易混淆点辨析
- 登记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债权行为,登记是物权行为,两者性质不同。
- 登记生效与登记备案的区别:有些情形只需备案即可,但不动产物权设立通常要求登记生效。
- 特殊情形例外: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登记即可设立,但对外效力仍受限制。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涉及不动产物权设立的问题时,应特别注意登记程序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障自身权益。
答案:
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